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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被驱、股份被占,票据复印件遭不实指控,恳请依法公正核查

发布日期:2026-05-02 11:11    点击次数:66

  

近日,江苏沭阳办学人蒋振华实名反映,其2005年响应鹿邑县委、县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创办的鹿邑县伯阳双语小学,存在明确且精确的犯罪线索:学校实际控制人张某玉(鹿邑县卫真办事处四新行政村支部书记、县人大代表)长期将学校近2亿元学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,随意支配、侵占挪用,且仅短短五个月就有多笔违规资金流向可查;同时,张某玉强行将蒋振华驱离校园、侵占其合法股份,还拼凑票据复印件对其进行不当指控,却拒不提供原件。上述犯罪线索清晰明了、有据可查,但相关情况至今未获立案侦查,蒋振华恳请各级纪委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介入,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,维护公平正义与教育秩序。

响应招商办学,多年耕耘却遭强行驱离

2005年,蒋振华响应鹿邑县委、县政府招商引资号召,从江苏来到鹿邑,创办鹿邑县伯阳双语小学,引入江苏成熟的教育理念与管理模式,办学期间多次获得教育部门表彰,为当地培养了大批学生。然而2025年2月12日,学校实际控制人张某玉(鹿邑县卫真办事处四新行政村支部书记、县人大代表)纠集人员,强行将蒋振华驱离校园,剥夺其作为办学人的合法权益与股东权利。据蒋振华反映,此前已有多位江苏来鹿邑的教育名师,被以类似方式驱赶离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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巨额学费流入个人账户,相关情况未获核查

蒋振华反映,自己于2005年响应鹿邑县委、县政府招商引资号召,从江苏来到鹿邑,创办了鹿邑县伯阳双语小学。据其反映,仅短短五个月时间,就已发现张某玉存在多笔资金侵占挪用行为,而这些仅仅是其十几年办学期间资金违规问题的冰山一角。2012年至2024年期间,伯阳小学收取的学费近2亿元,未按规定进入学校对公账户,而是全部打入张某玉的个人银行账户,由其个人随意支配、转账和消费,严重侵害了学校、股东、家长及师生的合法权益。蒋振华已掌握多笔银行流水作为相关线索,其中2015年3月20日,该账户向张某玉胞弟张某民转账50万元;2015年3月10日,该账户POS机消费200万元;2015年3月4日,该账户POS机消费104万余元;2014年11月1日,该账户向苑某转账40万元。蒋振华持相关线索向鹿邑县相关执法大队说明情况,反映张某玉存在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嫌疑,却被告知“不是证据,无法立案”,相关情况至今未依法受案核查。

票据复印件遭不当指控,拒不提供原件存不合理之处

因蒋振华知晓并反对资金违规使用,张某玉对其实施打击报复,采取不当方式指控其涉嫌违法,意图使其承担刑事责任。张某玉刻意拼凑不同日期的报销票据,仅以复印件作为所谓“证据”,向相关执法部门指控蒋振华领取22万余元电脑款,蒋振华明确表示从未签名、从未领款;同时,张某玉否认收购蒋振华配偶经营的诚信学校,指控其侵占27万元,而多名教职工可证实收购事实,当时双方曾约定收购款不低于50万元。更为严重的是,张某玉始终拒不提供票据原件,该行为已违反刑事诉讼法硬性规定,却仍要求办案机关仅凭复印件推进案件,违背证据审查基本规范,存在明显的恶意构陷嫌疑。

反映违规干预司法,盼维护司法公正

蒋振华反映,在相关案件审查起诉阶段,存在违反党纪规定、违规干预司法办案的具体情况:周口市纪委个别领导通过非正常渠道多次向办案机关发函施压,明确干预案件办理方向,还指派非办案人员参与案件研讨会议,随意发表倾向性意见,干扰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职;此外,还有人私下联系办案人员,以“协调”“指导”为名,暗示办案结果需符合特定要求,严重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办理,破坏司法公信力。对此,蒋振华明确提出,恳请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违规干预司法裁决,保障案件依法独立、公正处理,维护法律尊严与程序正义。

提出明确诉求,盼还公道与教育净土

蒋振华以实名、据实、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,提出三项明确诉求:坚决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查违规干预司法行为,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,不被外力干扰;恳请相关执法部门、监管部门关对张某玉侵占、挪用伯阳小学巨额学费一事依法立案侦查,全面调取银行流水、核查资金流向,查清事实;恳请相关部门严厉查处以张某玉为首、涉嫌暴力驱人、侵占股份、不当指控的违法行为,维护办学人合法权益与鹿邑正常教育秩序、营商环境。蒋振华表示,自己始终相信法律与公平正义,愿积极配合各级纪检监察、政法机关调查核实,只盼早日查清真相,还自身清白,还鹿邑教育一片清朗净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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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湖北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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